錦湖輪胎 在哈全面禁售
2011-04-06
本報1日訊 (記者孫娜) 連日來,哈市工商部門接到的有關錦湖輪胎的投訴與日攀升,然而,被許多人所期待的“召回細則”卻遲遲沒有下文。今日,哈市工商局消保處再次發出行政建議:在召回細則出臺前,全面禁止銷售錦湖輪胎,全面禁止銷售配裝錦湖輪胎的整車。
禁售范圍 不僅“天津造”
今天,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針對錦湖輪胎的問題,再次向各輪胎經營企業、汽車銷售、維修、售后服務企業發出行政建議。他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鑒于錦湖問題輪胎召回遲遲沒有下文和針對錦湖南京、長春輪胎的投訴情況,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建議在國家有關部門和錦湖方面召回細則出臺前,全面禁止銷售錦湖輪胎,全面禁止銷售配裝錦湖輪胎的整車。各汽車銷售企業如銷售整車,必須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無條件為消費者更換輪胎。因銷售錦湖輪胎或配裝錦湖輪胎的整車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王緒坤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車主索賠
不得推諉
王緒坤表示,連日來,也有消費者反映4S店以及錦湖方面存在踢皮球的現象,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已經把4S店以及錦湖廠家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這也意味著錦湖廠家和4S店,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者:孫娜
(本文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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