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推行新食品安全規定
2011-04-12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正著手推行《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各項規定。這套最近制訂的法例大舉修訂了監管本產與進口食品的美國安全規例。新規定應會在數年內分階段實施,進展速度很大程度上將視乎國會決定撥予FDA在2011及2012財政年度各項活動的經費款額。當《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全面實施后,對外國食品生產商、出口商以及美國生產商和進口商勢必影響重大。
FDA于3月底召開公開聽證會,就《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各項規定征詢意見,以及探討有助確保輸美食品及動物飼料安全的新措施。該局亦歡迎公眾人士于4月29日前,就《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包含的下列進口安全規定提出意見。
外國供應商核實計劃。《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第301條規定,進口商須根據《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第402條,進行外國供應商核實工作,以核實進口食品沒有摻假,或根據《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第403(w)條(關于致敏原的條文),進行核實工作,確保進口食品沒有被錯誤標簽,而食品的生產方式亦符合FDA的防范措施規定和生產安全標準。符合FDA海產食品、果汁或弱酸罐頭食品規定的生產設施,可豁免外國供應商核實計劃的部分或全部規定。根據法例,對于把小量食品輸入美國作研究用途或僅供個人食用的進口商,FDA可于聯邦紀事刊登通告,予以豁免。法例并指示FDA就外國供應商核實計劃公布執行規例和指引。
合格進口商自愿計劃。《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第302條規定,FDA須推行一項自愿計劃,經費來自用家支付的費用,讓合資格進口商的進口產品能更快進入美國。要參與這項計劃,進口商所進口的食品必須來自持有認可第三方所發證書的廠房。FDA會考慮風險因素,允許合資格進口商參加這項自愿計劃。法例指示FDA就如何參加及遵守計劃規定發出指引。
進口認證。《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第303條授權FDA,根據風險上的考慮因素,要求某種擬輸入美國的食品附上證書或其他證明,顯示食品符合《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有關規定。證書可以由指定的外國政府或認可第三方發出。
第三方委任制度。《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第307條指示FDA建立認證機構委任制度,以委任第三方審計機構就食品進口認證和合格進口商自愿計劃發出證書。外國政府、外國合作社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私人機構)均可獲考慮委任為第三方審計機構。法例指示FDA公布執行規例,包括關于利益沖突、財務關系和突擊審計的規定。
FDA并于3月底召開聽證會,讓業者討論該局可如何使用國際可比性評估,作為提高進口食品和動物飼料安全的機制。
根據FDA的建議模式,若該局根據全面的評估,認為某個外國食品安全制度(1)雖然不是一模一樣,但和美國食品安全制度十分相似;(2)包含的元素類似美國食品安全制度的元素;及(3)保障公眾健康的程度跟美國食品安全制度的一樣,則該外國食品安全制度會被視為可與美國同類制度相比。FDA歡迎業者就制度的比較事宜提出意見,例如建議模式的利弊、如何鼓勵外國參加比較評估、外國要達到可相比水平所需的成本、撤銷可相比地位的理由等。
FDA有意進一步了解外國監管機構用以確保食品和動物飼料安全的政策、措施和計劃,包括進出口認證計劃,未來數月會直接和外國監管機構聯絡,以了解他們的工作。FDA也有興趣知道外國如何衡量進口管制和出口認證工作的成效。
公眾人士可對3月30至31日聽證會上討論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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