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制性實施《建筑物能源效益條例》及其附屬規例
2011-04-20
《建筑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已于2010年年度獲得香港立法會通過,并立法成為《建筑物能源效益條例》。該條例下的附屬規例,即《建筑物能源效益(費用)規例》和《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規例》也于2011年3月中獲得香港立法會通過。該條例和兩條附屬規例已分別與2011年2月21日及2011年3月21日開始強制性實施。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規定建筑物符合關于四種關鍵類型建筑物固定輔助設施,即照明設備、空氣調節器、電氣設備、電梯和自動扶梯設施系統設計的最低能效標準。商業建筑也必須進行能源審核,而該條例下的附屬規例則規定收費和注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注冊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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