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保廳長蔣益民向全國人大環資委《環境保護法》修改調研組
2011-04-13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蒲海清和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許健民、顧逸東率調研組來到湖南,就《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聽取各界意見、建議。面對全國人大環資委《環境保護法》修改調研組,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蔣益民認為目前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2003年制定,當時污染當量收費單價的確定就偏低,只有當時測算治理成本的一半,排污成本與治污成本形成倒掛,使得企業寧可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購買儀器設備治理污染,提標問題刻不容緩。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蔣作斌和省政府副省長劉力偉等出席今天上午的座談會。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和控制新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好這一制度,省政府出臺了《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落實了環保第一審批權,設立了環保“三同時”保證金制度,完善了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從項目規模分析,大、中型以上建設項目環評執行得比較好,基本能堅持先審批后建設,小型建設項目仍存在未批先建、違法違規上馬的現象。”蔣益民在座談會上說,從項目管理來看,屬于省、市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執行情況比較好,縣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環評執行情況不很理想,存在著監管不到位、把關不嚴、執行不力的問題。
蔣益民分析,造成基層環評制度執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少數地方領導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片面追求發展,非法干預正常的環保審批、執法,還有部分基層環保執法監管能力弱、執法手段不硬。
排污收費對于抑制排污,促進污染治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去年,湖南核定排污申報企業21657家,比2009年增加了4109家,增幅23%;共征收排污費5.2億,比上一年增長了8.3%。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蔣益民仍感到存在一些迫需解決的問題。他說,目前,排污成本與治理形成了倒掛,一些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
“這客觀上鼓勵了違法,抑制了守法,導致現實生活中環境違法屢禁不止。”蔣益民說,目前,不管什么企業排污,法律規定發現違法行為,處以3萬、5萬、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企業如果治理,一天的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可能都比這個多。
針對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蔣益民認為,首先要從管理體制上下功夫解決。他說,法律中應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確立規范的考核機制。特別是應將其作為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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